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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软件源码,不容侵犯

原告为网络管理软件VPOP可移动手机兼容标准安全版的著作权人,并将该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16年4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软件销售合同》, 购买VPOP可移动手机兼容标准安全版,并享有在维护期内的免费升级服务,软件项目款为380000元,原告在其软件的基础上为被告完成了定制开发并交付被告。随后,被告在其管理的网站服务器上部署了其从原告处购买的软件,2017年9月29日,原告发现网站中部署的软件对原告的VPOP可移动手机兼容标准安全版软件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个人信息”和“我的账户”两个功能,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原告程序源代码的情况下,不可能完成对程序的修改,被告系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原告的源代码对程序进行了修改。

原告随委托国科向法院对被告发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购买了原告销售的软件后,自行对该软件进行了“用户信息”和“我的账户”两个功能的修改,但被告一直拒绝回答其修改原告软件的方式和程度,且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软件的修改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0元。

【点评】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修改权的同时,也确定了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行使该修改权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第二,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进行的修改以必要为限度;第三,此种修改应当系对其所有的软件合法复制品进行修改。本案中,在原告已经证明被告通过修改其软件增加了两个功能情况下,被告一直拒绝回答其修改原告软件的方式和程度且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软件的修改符合法定条件,因此,被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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