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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无效

通常情况下,专利会根据审查员的审查结果来定案,即驳回抑或授权,但,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决定性,驳回并不一定意味着没有机会成功,授权也并不说明可以万事大吉高枕无忧。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综上可见,驳回的专利可以请求复审,已授权的专利可以请求无效。

【专利复审】

复审是让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做出的决定进行二次审查,能够减少因审查员个人因素对专利结果的影响。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一般具有两种结果:

A、撤销驳回通知书,授予专利权;

B、维持驳回决定,专利不能获得专利权;

注:不能够再次进行复审,只能够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

只有专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一般而言,实用新型复审的通过率较高,发明专利的复审通过率相对较低。


复审流程:

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3个月内提交复审请求,可以同时提交相关的意见陈述,说明应该被授权的理由;

复审委员会将通知专利局进行内部核查(前置审查),且专利局内部审查后可以直接授权;若坚持驳回则复审委员会组织3~5人的合议组进行二次审查;

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二次审查结果若坚持驳回,申请人只能够在3个月内提交到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专利无效】

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且处于有效状态),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无效通常在以下情况下提出:

A、在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告通过无效方式让对方专利失效,使专利权人没有维权的基础;

B、竞争对手欲进入某地市场时,为了避免专利纠纷先将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

C、具有重大利益冲突的关联企业无效对方的核心专利,削弱其市场竞争力。


无效流程:

任何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某专利进行无效宣告时,需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同时提交无效理由,缴纳官费;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该请求后将文本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针对该理由进行答辩,也可以不答辩;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安排口审,口审时请求方应当参加,口审双方质证。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一般包含以下几种结果:

A、专利整体被无效;

B、专利部分被无效;

C、专利维持有效;


备注:

1、可重新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进行无效;

2、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推翻不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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