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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小猪佩奇,可爱可敬

原告为深圳、东莞两个服装企业,涉嫌侵犯小猪佩奇版权诉讼案,涉及的案值巨大,并且诉讼标的都在50万以上。两个企业求助国科后,经调查发现小猪佩奇为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在2005年8月19日向美利坚合众国申请了“小猪佩奇” 著作权,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及其他衍生产品并在全球范围推广,近几年内在中国国内开展维权运动,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宣判了一起“小猪佩奇”所有人娱乐壹英国公司和艾斯利贝克戴维斯公司诉天猫一店铺侵权案,法院认定该店铺卖家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万元,经我司主动与“小猪佩奇”中国代理人积极沟通,两家企业均以几万元较低的价格与原告达成和解。

【点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涉案原告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拥有“小猪佩奇、小猪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等作品,其以线条、色彩或者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卡通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美术作品。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2005年8月向美国申请《Peppa Pig》(“小猪佩奇”)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后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并生产、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及其他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配套书籍、小猪布偶、玩具、APP应用程序等),并在全球范围推广,任何企业及个人未经许可的使用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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