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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行政查处申请

著作权侵权行政查处申请

1、查处请求

1)接受申请:一般情况,口头申请的不予接受,只接受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注意以下几方面情况: 审查申请书所列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受理范围;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的侵权行为。有两种情况不予受理:一种情况是存在侵权嫌疑但不属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如著作权法第46条所列的范围应由法院受理。另一种情况不属于著作权案件,属于其他他知识产权如涉及商标或专利侵权案件。严格对照法律条款,该受理的接受,不该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投诉。

2)审查申请文书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4条要求,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a、当事人的自然状况。

b、权利证明文件或者被侵权的作品,制品的样品。

c、要求进行处罚的事实和根据。

d、根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委托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书。

2、受理期限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5条,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调查的结果,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3、侵权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及保存期限 调查取证时,有必要时可对侵权物品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后,做出是否进行处罚的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前要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果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处罚,要及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

4、处罚告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之前应作“著作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李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其有权在7天之内进行答辩。

5、核查事实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的答辩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复核。

6、听证告知 听证是法律给予处罚较重的当事人对各种事实、证据及有争议问题申辩的机会。 行政机关在做出较重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做出“听证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予以告知。

听证三个条件:

1)罚款数额较大。

2)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对违法事实认定有重大分歧。

3)当事人要求听证。 告诉当事人,收到“听证告知书”3天之内,就应提出是否要求听证。当事人若不提出要求视为放弃。行政机关在组织“听证会”7天之前,应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听证程序按《行政处罚法》第42条组织听证。

7、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管理部门在对当事人答辩的事实、理由、依据复查后,或者听证后,对其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及时做出行政处罚,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有罚款的,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决定书中应载明,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告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所罚款项的,从第16日每日 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的,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与“回执”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当场宣告后即交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7天之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回执上签收。 9、移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22、38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符合《刑法》217,218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案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要填写“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若属于其他管理部门管辖的案子应填写“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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