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商标注册简介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最近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25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它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04年5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5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5个成员国。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
-优点:一次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视为在25国使用,商标发生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25国发生效力;注册费用较低,无论注册、续展等均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得多。
-缺点:由于25成员国使用不同的语言,在商标的含义或读音上可能会造成近似,而25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欧盟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二、欧盟商标注册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三、欧盟成员国名单(欧盟25国)
| 奥地利 Austria | 比利时 Belgium |
丹麦 Denmark | 芬兰 Finland |
法国 France | 德国 Germany |
希腊 Greece | 爱尔兰 Ireland |
意大利 Italy | 卢森堡 Luxembourg |
荷兰 The Netherlands | 葡萄牙 Portugal |
西班牙 Spain | 瑞典 Sweden |
英国 United Kingdom |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
塞浦路斯 Cyprus | 捷克 The Czech Republic |
爱沙尼亚 Estonia | 匈牙利 Hungary |
拉托维亚 Latvia | 立陶苑 Lithuania |
马耳他 Malta | 波兰 Poland |
斯洛伐克 The Slovak Republic |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