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严打侵犯知识产权
日期:2009-04-25 00:00:00 访问次数:2000
运用特区立法权,深圳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进入快车道,侵权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而维权成本将大大降低。7月25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副主任李华楠赴知识产权局调研,决定成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争取11月将《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条例》提交市人大审议。该条例草案作出创新规定,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当优先赔偿权利人损失,计算权利人损失时,既要算上侵权者的非法经营额,还要加上研发成本。
市主要领导半月两次批示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现有法律的滞后性,打击侵权行为面临着一些司法困境,如:举证取证困难、电子证据难以认定、损失认定标准不同等。“维权难”一段时期以来成为自主创新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深圳作为知识产权“高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创新积极性的要求更加迫切。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最近,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在半个月内,连续两次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批示,明确提出研究利用特区立法权,探索解决司法困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全国探索示范。
从今年2月份开始,知识产权局着手《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作为该局头等大事,《条例》草案目前形成第二稿。昨天,庄礼祥表示,为缩减中间环节,加快立法步伐,决定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小组,市人大提前介入,争取年内将该《条例》上交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明年初出台。
研发成本计入权利人损失
知识产权局局长徐友军说,《条例》的起草立足于打击侵权行为、降低维权成本,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从技术层面和补充角度作出一些创新性、实用性规定。目前的《条例》草案第二稿主要有三方面创新。
最突出的一条,是就法律界和司法界争议较大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权利人损失计算方法,“以最大限度赔偿权利人损失及最大限度制止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为原则”,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了一种计算方法,规定可按此方法计算:权利人损失=权利人研发成本+侵权人非法经营额;非法经营额=侵权产品的数量×被侵权产品市场单价或平均价。
对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按下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侵权产品成本;成本无法计算的,按被侵权产品成本的10%计;已经生产未销售的,视同已经销售计入经营额。同时规定,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当优先赔偿或补偿权利人损失。
徐友军指出,将研发成本和非法经营额都计入权利人损失,解决了以前就算打赢官司,却可能捞不回来本的问题,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而降低了维权成本。计入研发成本,是华为公司提出的建议。
引入行政裁决制度
草案的第二个较大创新是引入了行政裁决制度,即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可请求知识产权部门调解,调解不成,该部门可以对侵权行为、赔偿数额予以裁决。裁决不服的,才上诉法院。而该行政处理,实行简易证据原则。
“这是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提高行政打击力度的举措。”徐友军表示,裁决适用一些小额的侵权案件,避免了数月甚至数年的官司拖累,便捷、高效、成本低。该项制度借用了部分法院的民事裁决权,当前在房屋拆迁方面广泛使用。
第三个创新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权利人举证后,被投诉人也要举证,不能举证的视为侵犯他人技术秘密;嫌疑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说明事实真相”。起草单位表示,这两条规定是针对“举证取证困难”而设,被投诉人或嫌疑人的举证、说明,是获取证据的有效渠道。
7月25日,市人大方面对上述立法方向和创新条款均比较认同,但表示条例名称应从“保护”角度考虑。庄礼祥指出,这次立法要实行“有限目标”,不搞大而全,出台若干创新措施,力求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