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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山花”非彼“山花”,商标侵权,法院判了!

日期:2023-09-09 15:35:10        访问次数:00
信息来源:吕梁中院 电线电缆属国家CCC强制认证产品,在电性能、机械性能、阻燃性能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它的质量关乎千万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责任大于天,但在市场上有一些电缆或傍名牌、或以次充好、或仿冒造假,不仅侵犯了电缆品牌知识产权,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制造、经销电线电缆等产品的公司,其“山花牌”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系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认证的“中国著名品牌”(重点推广单位),也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山西省著名商标”。“山花牌”电线良好的商誉、过硬的质量,在赢得消费者青睐的同时,也成了不法之徒觊觎的对象,他们为了蝇头小利,公然销售假冒“山花牌”商标的电线电缆,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 近日,吕梁市汾阳法院受理了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县某超市、临县某装潢材料经销部、文水县某机电经销部等十余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各被告均存在销售假冒“山花牌”电线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可能的损害后果、主观故意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知名度,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调查、取证、律师等费用,判决上述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一次性赔偿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00元至8000元。法官提醒 商标是将商品信息、美誉度传递给消费者的桥梁,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他人商标专用权,也侵害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案件中,几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更侵害了企业的品牌培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该系列案件的审结,不仅遏制了不法之徒的制假、售假行为,维护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筑起牢固的屏障,有力维护和净化了营商环境。 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诚信经营、合法经商。产品销售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选择正规渠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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